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须经济补偿

  张先生在一家民营企业做了几年保洁工,一直与单位签订一年期的固定合同。3月初,合同到期后,单位通知他,因为单位计划将清洁服务外包给保洁公司,因此,决定不再与张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张先生可以与外包的保洁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成为保洁公司的员工。虽然张先生仍然天天在原单位上班,干一样的活,但张先生不明白,单位为什么要这样折腾,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对此,劳动法专家陆敬波律师表示,该单位这么做,其实是让张先生改换“东家”,变成了另一个公司的员工。但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单位的义务,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不续签,单位必须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降低原合同条件导致不能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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